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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成都市城鎮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分類:技術支持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1-10-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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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成都市城鎮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成都市城鎮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概要描述】成都市城鎮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 分類:技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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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住建發〔2020〕339號
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成都市城鎮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9月28日
成都市城鎮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優化本市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管理,保障社會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合法建造的城鎮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涉及公安、電力、通信、文物保護、搶險救災等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已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既有建筑,須依據有關規定解除危險,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第二章 項目分類
第三條 本市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分為既有建筑特殊類裝飾裝修工程(以下簡稱“特殊類裝修工程”)和既有建筑普通類裝飾裝修工程(以下簡稱“普通類裝修工程”)。
(一)特殊類裝修工程
特殊類裝修工程是指可能影響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裝飾裝修工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特殊類裝修工程:
1. 裝飾裝修工程面積500平方米以上且裝飾裝修工程投資額100萬元以上的工程。
2. 涉及既有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拆改的裝飾裝修工程,包括:
(1)墻、梁、板、柱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局部拆除、改造;
(2)鋼結構、混凝土結構增加夾層;
(3)安裝設施、設備增加房屋使用荷載影響結構安全;
(4)既有建筑加裝、改裝電梯涉及主體結構拆改;
(5)其他可能影響既有建筑整體性、抗震性和主體結構安全的工程。
3. 涉及既有建筑消防設施改動的(不含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包括:
(1)防火、防煙分區重新調整;
(2)改動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及疏散走道;
(3)改動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不包括消火栓、報警探測器、噴淋等局部點位調整)。
4. 涉及外立面改造的裝飾裝修工程。
裝修人一次申報同一項目涉及特殊類裝飾裝修內容的,應當按照特殊類裝飾裝修工程進行審批和監管。
符合“清單制+告知承諾制”條件的裝飾裝修工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二)普通類裝修工程
普通類裝修工程是指除特殊類裝修工程范圍之外的裝飾裝修工程。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特殊類裝修工程管理的綜合協調和監督指導。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范圍內特殊類裝修工程的監督管理,辦理特殊類裝修工程施工許可,開展質量安全監督,組織消防驗收備案,處理投訴舉報等。
第五條 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屬地鎮(街道)的指導,督促鎮(街道)加強轄區內裝飾裝修工程的監督檢查。鎮(街道)發現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裝飾裝修行為,應及時勸阻和糾正,并抄告屬地住建行政部門。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核查物業服務區域內裝飾裝修工程方案,對于特殊類裝修工程需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進場;負責物業服務區域內裝飾裝修工程的現場巡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勸阻并報告屬地住建行政部門,對于嚴重危及主體結構安全的,可采取緊急措施阻止危險繼續產生,并及時疏散人員,報屬地政府及相關部門。
第七條 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執法部門對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執法。
第八條 涉及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或使用性質改變的裝飾裝修工程,應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辦理相關手續實施。
第四章 相關責任
第九條 裝修人責任
(一)承擔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公共安全、環境影響等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手續,并根據審批承諾的內容進行裝飾裝修。
(二)未經批準不得實施特殊類裝飾裝修工程,已經實施的應當立即停止,并按照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整改。
(三)必須保證既有建筑物的結構安全,不得破壞承重墻、配重墻,不得超額增加樓面荷載、切斷樓板受力鋼筋,嚴禁因裝飾裝修行為造成變形、開裂及倒塌。
第十條 施工單位責任
(一)嚴格履行與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簽訂的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對合同中工程質量予以承諾,按照資質標準、承包工程范圍、經審查或備案的設計圖紙,開展裝飾裝修工程施工活動。
(二)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嚴格管理施工現場設施設備,保障裝飾裝修施工活動過程安全。
(三)不得違規使用易燃、易爆裝飾裝修材料,裝飾裝修材料應分類分區堆碼,避開危險源,建渣應及時清運,動火動焊操作應持證上崗,焊接、切割等動火作業要嚴格按規程操作,作業完成時按規定進行斷火、斷電、斷氣,設備設施歸置存放,離場前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責任
(一)嚴格按照設計資質允許的范圍進行裝飾裝修設計。
(二)按照相關設計規范,出具符合標準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并按規定加蓋單位圖章及注冊人員章。
第十二條 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責任
建立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在日常監督管理的基礎上,加強對參加單位設計施工等活動的管理,開展裝飾裝修工程安全質量檢查。根據裝飾裝修項目特點,開展安全隱患和風險排查整治,對違規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將建設、施工、設計單位納入信用管理,協助執法部門執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相關名詞解釋
(一)既有建筑物,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且交付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
(二)裝飾裝修工程,是指為保護建筑主體結構、完善建筑的使用功能,采用裝飾裝修材料或者飾物,對既有建筑的內外表面及空間進行的各類建筑設計施工行為。
(三)裝修人,是指以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為準的個人、國有、集體所有房屋的所有權行使人(個人業主或單位業主),或因在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權屬不清的情況下,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實際使用人。房屋所有權人可以與房屋實際使用人約定裝飾裝修工程相關安全責任,但不得以此為由拒不承擔相關責任。
(四)符合“清單制+告知承諾制”條件的裝飾裝修工程,是指按照《成都市關于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成府發〔2020〕6號)的規定,不增加建筑面積、不改變使用性質或改變后用于公共配套或民生服務、不發生重大結構改變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不包括地下空間開發項目和特殊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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